Article 80

In force

老旧住宅区的道路、照明、绿地、消防、文化体育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建设和改造可以纳入当地老旧小区改造范围;设施设备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出资、引入社会资本和业主自筹资金等措施组织改造。改造前,应当听取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公示。老旧住宅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老旧住宅区水、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建设、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改造前,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