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将保修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物业投诉处理制度。物业存在缺陷,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登记、查看,与业主、物业服务人商定修复方式、期限。存在物业质量缺陷或者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