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应当将装饰装修内容、计划工期、装饰装修工程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人和相邻业主,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单位。

物业服务人应当就下列事项与业主签订书面协议:

(一)装饰装修施工的时间、地点;

(二)装饰装修垃圾的处置与清运;

(三)电梯使用、共用部分临时占用等注意事项;

(四)楼顶、窗外、阳台安装设施、设备、护栏等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行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