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或者通过网络公示以下内容,内容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代收取的公共收益收支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车库、车位的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