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车库、车位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

(二)公共绿化管护;

(三)共有部分、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冰雪清除等环境卫生维护,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绿色社区创建等活动;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救助等事项的协助工作,参与社区共建共治共享;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专业经营单位等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六)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电梯故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演练;

(七)配合水、电、燃气、热力等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

(八)为业主接收邮件、快递、外卖提供便利,不得无故阻挠;

(九)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和报告等工作;

(十)受业主大会委托对代收取的业主共有房屋、设施、车库、车位等产生的公共收益收支管理;

(十一)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十二)保管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

(十三)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鼓励物业服务人拓展服务范围,满足业主多元化生活服务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