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确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业主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已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解散。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行解散、重新组建以及成员名单的信息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