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后,经核实符合召开业主大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织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党组织、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公示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者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