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照方便业主、满足物业管理需要配建物业服务用房;新建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小于三百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分处设置的,单处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的水、电、燃气、热力应当独立调控与计量。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应小于三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建筑物共用面积分摊,建设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