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将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海域项目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用于批准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且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