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永济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遗址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教育、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气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