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由本级或者上一级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部门予以通报、约谈、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负有矛盾纠纷化解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纠纷化解申请的;

(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调度的;

(四)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