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类调解组织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对发现、掌握的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采取预防措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社区法律顾问、平安志愿者等人员,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站作用,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