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改革举措出台、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重大敏感案件办理等进行风险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