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制定活动计划,开展以下活动: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根据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通过走访、约见、座谈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总结交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况和经验;

(五)参加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