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检验、检测、检疫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保障,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鉴定、检验、检测、检疫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补充资料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