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将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救济权等合法权益。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