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集中供热管网以及管井设施;

(二)在规定的集中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敷设管线、爆破、挖掘、打桩。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占压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