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城市供热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开展城市供热运营成本监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煤炭、电力等供热能源的调配、储备,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热电联产机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热设施相关特种设备、供热价格以及收费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