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集中供热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热能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划项目性质,热用户分为住宅热用户与非住宅热用户。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