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热费按照用热计量方式或者供热面积方式收取,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采取一种收费方式。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优先按照用热计量方式收取热费。

按照用热计量方式收费的,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供热期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热用户完成费用核算,并通知热用户。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经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催告三十日后热用户仍不支付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中止供热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热用户,且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中止供热期间热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