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通过明示或者暗示方式,编造以发生严重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爆炸、生化、放射、劫持民用航空器等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上述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一)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
(二)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民航运行秩序的情形。
实施前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民用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关闭跑道、疏散人群等措施,严重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
(三)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