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Not yet in force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