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Not yet in force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应当在佛教协会指导下,由所在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照藏传佛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并按国家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未经相应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活动,按照《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办理,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未取得《藏传佛教活佛证》的,不得以活佛身份从事藏传佛教活动。
自治州、县(自治县)佛教协会或者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外进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灵童寻访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手续,并征得寻访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自治州以外的佛教团体或者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内进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灵童寻访,应当征得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持有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