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Not yet in force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实行定员管理,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场所的定员数额。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常住、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登记制度。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需在自治州内跨县(自治县)开展藏传佛教活动或者进修学经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后,分别报两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或州开展藏传佛教活动或者进修学经的,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省或州藏传佛教团体同意,并报省或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