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Not yet in force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通过民主协商产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管理委员会由藏传佛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佛教协会的意见后,报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