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Not yet in force筹备设立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由佛教协会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藏传佛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筹备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在完成审批登记前不得开展藏传佛教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