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Not yet in force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应当坚持合理布局、依法审批的原则。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安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不得未经审批建设或者擅自更改已批准规划方案、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

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应当在建筑、雕塑、绘画、装饰等方面融汇中华文化、体现中国风格。

佛教协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提出申请设立藏传佛教活动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