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Not yet in force

佛教协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活动;

(三)联系、服务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反映藏传佛教界的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导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

(四)指导或者主持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继位等活动,负责活佛学经修法及教育管理;

(五)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依法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六)依法认定和取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依照程序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健全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

(七)建立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动态管理档案,开展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养;

(八)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涉及藏传佛教领域的矛盾纠纷;

(九)协助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保护文物古迹;

(十)加强教风建设,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