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Not yet in force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藏传佛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相关部门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进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对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及藏传佛教活动管理中的有关行政事项,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审批和报备;
(三)对下级人民政府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维护藏传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监督佛教协会、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
(五)协调联系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承担组织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六)协调解决涉及藏传佛教领域的矛盾纠纷;
(七)负责藏传佛教事务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维护和信息化平台建设;
(八)培养精通经典教义、精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双通”人才;
(九)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捐赠财物、捐建项目进行监督;
(十)依法管理游散僧尼;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藏传佛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和服务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