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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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及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结合发展需求和产业技术水平,推动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绿氢等清洁能源产业关键技术、关键装备等的科技创新和示范应用,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将清洁能源技术创新项目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促进清洁能源产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应用。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清洁能源产业技术创新中发挥主体作用,推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清洁能源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