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