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辞职、补选手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补选和接受辞职的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