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对于涉及面广、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重要事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确定为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电子屏等方式予以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