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Not yet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以及专家、学者起草。
重要立法项目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共同担任组长,组织实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