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1,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6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0年6月3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6月30日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防城港市立法条例〉、〈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6年5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京族风俗习惯,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京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建共享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东兴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一)宣传、实施京族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三)组织开展京族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传播、交流、利用;
(四)编制、管理京族文化保护名录;
(五)依照职权组织评审、推荐京族文化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六)开展与京族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民族工作部门负责京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京族语言文字研究和保护工作,指导京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对京族聚居地的教育帮扶,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京族文化传承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京族传统医药的调查、研究、保护与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对在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保护措施
开展京族文化普查、调查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尊重京族文化形式与内涵,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相关资料、实物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京族文化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京族文化遗存线索。
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京族文化保护项目认定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京族文化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一)及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
(二)修缮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协助宣传、展示、推介产品等措施,将京族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
(一)帮助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能、技艺;
(二)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择徒传承京族文化;
(三)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
实行整体性保护的京族传统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应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注重京族文化与周围环境的依存关系。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
鼓励和支持开展哈节等传统民俗活动。
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增加产品文化附加值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Chapter 3法律责任
(一)对列入保护名录濒临消失的京族文化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二)违反有关规定认定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