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市和区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国家机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协调、推进本级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

市和区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并接受同级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