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科技、财政、统计、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