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处理:

(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

(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或者故意损毁展品;

(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

(五)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