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出缺后无妇女成员的,应当增补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时,由副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乡镇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备案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