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原村民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村民委员会成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妨碍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