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被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本办法以及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候选人获得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始得当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距离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不足一年且不影响工作的,可以不进行补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