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的,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于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