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但实际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选民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或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等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示后不进行选民登记。
已经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