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Not yet in force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牲畜、牲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牲畜屠宰证书或者牲畜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出借、转让牲畜屠宰证书或者牲畜屠宰标志牌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牲畜屠宰证书,并收回相应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