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Not yet in force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牲畜进场点查验登记制度。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和牲畜标识,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牲畜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对没有附具检疫证明等文件、牲畜标识不符合规定、检疫证明等文件与现场查验情况不符或者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不得入场点,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发生动物疫情时,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