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Not yet in force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竣工后,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