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暴雨灾害,是指暴雨及其引发的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乡积涝、农田渍涝等灾害。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