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茶叶生产经营者的用地需求。在茶园及其周边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管理。
省及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资金,支持茶产业发展。发挥政府相关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茶产业。
支持茶叶产区设区的市开展全域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将茶叶保险纳入补贴范围,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适合茶产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茶叶初加工的生产用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