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于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两年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