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